财务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

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文件精神和要求,我校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学习研讨,广泛听取学院和科研人员意见。现将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完善了我校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文件精神,结合科研工作实际, 8月31日学校印发了《武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武大财字【2016】61号)和《武汉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武大财字【2016】6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并落实了科研人员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规定。

差旅费管理方面,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了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会议费管理方面,教学、科研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制定了新的会议审批程序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

二、明确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保证项目人员及时使用经费

学校进一步简化并规范了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实行总额控制,三项支出调剂使用。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直接到财务部办理,不需要另外的审批程序。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组如果需要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即可到财务部办理。

三、规范间接费用使用,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学校严格按照科研项目批复的间接费用预算提取间接费用,取消了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简化课题组绩效发放的审批程序,在课题组间接费费用中列支的科研绩效,由所在单位审批后即可发放。在绩效预算中列支的科研绩效,需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批后发放。

学校将进一步细化间接费用管理规定,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近期拟修订出台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四、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

学校严格按照科研项目批复的劳务费预算执行。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五、按照国家规定管理结转结余资金

科研经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根据文件中对结余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近期拟修订出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六、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总体要求,结合实际,近期内学校将统筹各有关职能部门,拟修订出台间接费用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和报销规定等系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 财务部

                                                             2016年9月9日

发布时间: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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