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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台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部部属各高校: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怠工作方针,努力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到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现就调整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对台湾学生收费标准 1、对已录取到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台湾地区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科研院所、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台湾与大陆的学生学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2、各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台湾学生的收费政策。任何学校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对来大陆就读的台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台湾学生的收费项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对台湾学生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任何违反国家规定和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设立台湾学生奖(助)学金 为鼓励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到大陆学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台湾学生奖(助)学金。台湾学生奖(助)学金专项用于奖励、资助台湾地区到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台湾学生奖(助)学金设在中华教育基金会内,由教育部归口管理。该奖(助)学金的年度资金总额、奖励、资助范围、标准、发放方法由教育部、财政部另行制定、公布。 三、对招收台湾上述学生的大陆普通商校和科研院所给予专项补助。 对上述台湾学生收费标准调整后,考虑到他伞兵实际培养成本,为鼓励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更多台湾地区学生,国家财政对招收上述台湾学生的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每年的招生数量,据实安排财政生均定额补助。 中央财政对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科研院秘和部分地方高校(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等6年不享受一般性性移支付的省、直辖市除外)招收的上述台湾学生,按每生每学年8000元给予专项补助。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等6个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省、直辖市应拧紧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对招收上述台湾学生的本地所属高校给予专项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5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请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以上各项规定,积极做好对台湾学生的各项工作,抓紧时间研究并制定与台湾学生工作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到实处。 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地区学生的相关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教 育 部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教育部直属高校名单 北京(自发):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央戏院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交通大学 天津: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保定:华北电力大学 大连:大连理工大学 沈阳:东北大学 长春: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 上海: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 南京: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 无锡:江南大学 徐州:中国矿业大学 杭州:浙江大学 厦门:厦门大学 济南:山东大学 青岛: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东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区) 合肥:合肥工业大学 武汉: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长沙:湖南大学、中南大学 广州: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成都: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重庆:重庆大学、西南师范大学 西安:西安交通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 兰州:兰州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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