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税务局通知,按照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财务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发布单位 财务部
发布日期 2008-2-25